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护理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护理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规

范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积极引导和推动教职工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

“四有”好老师,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要求,结合学院实

际,制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护理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学院师德师风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下列行为属于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发表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违反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4.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5.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7.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二)学术道德方面

   8.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 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研究成果等行为。

   9.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

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0.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1.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

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2.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3.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三)教育教学方面

   14.未经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15.备课不认真,教学内容、课件陈旧以及照本(屏)宣科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16.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17.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18.不积极、不主动、不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论文(作业),没有尽到老师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19.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20.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学院分配的其他工作。

   21.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兼职兼薪行为。

   22.违反劳动纪律和出勤要求,无故旷教、旷会。

   23.擅自违规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教学设施。

   24.擅自利用学校、学院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5.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6.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7.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打架斗殴,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28.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29.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传销、诈骗等活动。

   (五)廉洁从教方面

   30.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学生干部、奖(助、贷、补)学金评定、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31.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2.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33.占有学生应得奖助学金。

   34.在人才培养各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不当获利。

   35.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当利益。

   (六)其他方面

   36.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

   第五条各部门、教研室或个人均可向学院师德师风工作委员会反映护理学院教师的师德问题。

   第六条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实事,属于师德失范行为范畴的举报,学院受理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如情况较复杂或情节较严重,学院将报告学校并配合学校进行调查。

   第七条受理后的举报,学院根据举报内容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报学校。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学校纪检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

   第八条调查中须听取被举报人陈述,依法维护教师的正当权利。

   第九条在调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遵循回避原则。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

规、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对经认定存在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在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项目申报、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影响期不少于 24 个月。情节较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问 责

   第十二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十三条各部门、教研室、党支部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三级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师德师风建设作为部门、教研室、党支部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在学院年度绩效发放中进行扣减,取消年度集体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护理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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